原告黄**、黄**诉被告黄**、黄**、黄**、黄**、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菱塘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茭塘西村)、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楼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曾**、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徐**。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黄**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原告有权各自向茭塘西村领取已经由茭塘西村给原被告母亲黄**预留提存的征地补偿款,且属于母亲黄**相应部分款项87492元(河涌整改项目为130000元/亩×2.598亩÷5份+琶洲支线项目为150000元/亩×0.6648亩÷5份=87492元)中六分之一的份额,并依法由原告继承的征地补偿款为14582元(87492元÷6份=14582元);二、请求判决两原告有权各自向石楼镇政府领取已经由石楼镇政府给原被告母亲黄**预留提存的征地补偿青苗款,且属于母亲黄**相应部分款项19576.80元(两个项目统一为30000元/亩×3.2628亩÷5份=19576.80元)中六分之一的份额,并依法由原告继承的青苗补偿款为3262.80元(19576.80元÷6份=3262.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黄**(已故)系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本文书还有6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