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寇*与被告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暂定,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寇*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3211.53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2日,原告亲属寇某某因脑梗入被告处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医生赵*飞建议先行针对胸腹主动脉溃疡进行支架手术后再对脑梗做进一步治疗。出于对医院专业水平的信任以及对医院程序性要求的配合,患者亲属签字同意按照被告的治疗方案进行了胸腹主动脉溃疡支架手术。未曾想,术后第二天寇某某...(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