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新曹*场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曹*场)与被告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曹*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曹*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将承租的位于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将上述土地腾空后交还新曹*场;2.本案诉讼费由吴**负担。审理中,新曹*场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吴**向新曹*场支付至实际交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起,吴**因肉鸽养殖经营需要,承租新曹*场位于亩土地。2016年1月5日,双方续签《畜禽养殖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吴**应停止养殖并自动拆除养殖棚舍、退出土地。上述合同到期后,吴**未能按约将养殖棚舍拆除并将土地交还给新曹*场。2...(本文书还有3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