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诉被告恩平市中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7332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号:pzzy20094407856100××××),被告向原告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恩平市中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保险期间是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保险费是73324.8元。签订合同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余下保费73324.8元。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余下保费7...(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