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金*、肖**、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株洲银桥起重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肖**、株洲银桥起重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肖**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9,860元以及利息19,997.68元,合计519,857.6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株洲银桥起重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金*、肖**、株洲银桥起重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