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村七社)因与被上诉人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村七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南村七社出租土地给朱**使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且合同已经履行多年。朱**违法用地,说明其行为违约违法,并不导致与南村七社的合同效力。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没有约定按工业用途使用,也没有经过集体资产交易,租金标准明确约定且已经履行多年。朱**违法用地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朱**提交的《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是虚假的,涉案土地并没有经过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1.签订合同当时,白云区三资交易平台未成立,不可能有上述成交确认书,该份证据系朱**伪造的。2.签署涉案合同时并未约定土地是工业用地。朱**将承租土地作为工业用途使用是其过错。3.南村七社向朱**发出的《律师函》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两份律师函均一式三份公证送达给朱**,而朱**拒收,故一审判决中“寄送的函件均未投妥”是认定事实错误。4.关于合同终止朱**离场时间,南村七社有明确的通知2021年11月15日解除,但一审法院以2021年4月19日按要求完成整改是错误的。朱**不能使用不是合同终止的约定和法定理由,因为朱**按照合同用途仍然可以继续使用。5.关于土地租金(或土地占用费),双方...(本文书还有6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