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靖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74.38元及利息1846.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6.11元及消费手续费287.76元,共计15305.93元(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以后直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个人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3********。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协议约定借款逾期利率自发卡行透支记账日起计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