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公司辩称,《办理土地及行政审批手续合同》和补充协议性质不相同。《办理土地及行政审批手续合同》是委托合同,补充协议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不存在违约解除的问题。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雪峰公司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导致土地被查封,过错不在雪峰公司,不同意朱**所说由于雪峰公司过错导致的意见。中石化青海分公司诉求的280万元都是朱**代为垫付,既然要解除委托合同,朱**代支付的款项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27日,中石化青海分公司与雪峰公司签订《办理土地及行政审批手续合同》,约定中石化青海分公司委托雪峰公司在青海省大柴旦镇饮马峡五彩矿业公司对面建设饮马峡工业园区加油站,雪峰公司负责以中石化青海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从征地拆迁、代理经办加油站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全套工作并代垫所有有关费用...(本文书还有3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