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男,1974年6月**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医院与被上诉人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交通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偏高,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侵权纠纷,此类纠纷侵权人均为过失,且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具体本案而言,虽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但从51%至99%均为主要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承担85%的责任对医疗机构明显不合理;二、原审判决对于医疗欠费未予处理不当。秦**上诉人处7次住院,共计欠费54103.36元,应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三、原判对误工期认定不当,应按鉴定意见认定;另外标准错误,84277元/年系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工资收入,而秦**私营单位工作,不应采用该标准;四、上诉人的鉴定支出应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审对此处理不当;五、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不当。
秦*辩称...(本文书还有4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