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德阳高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高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电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阳高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2016年5月18日,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德阳高新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达到双方另行协议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退出上述股权投资,在触发双方另行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承诺以甲方初始投资额进行等价回购。”此处约定的是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资的德阳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智电公司)以初始投资额进行等价回购。(二)《股东出资协议书》“三、股份赎回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要求公司赎回股份:……4.乙方退出需提前1月告知甲方。甲方承诺以乙方初始投资额进行等价回购。”这里写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1-4项情形均属于股权可要求被申请人收购的情形,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第4项属于程序。二审判决仅以标...(本文书还有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