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新疆弘信嘉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公司、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技公司偿还到期货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成**对以上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科技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电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85,000元。2018年10月17日,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科技公司指定地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2018年11月7日。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与被告科技公司完成对账,被告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原告公司...(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