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孔**、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柏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律师、被告孔**、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诉称:2016年3月29日,孔**驾驶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森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泰禾光电公司路口时左转弯与沿森林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我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无事故责任。该肇事车辆为永安公司所有,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孔**、永安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106772元(医疗费5...(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