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86120元给原告,并支付自2023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购房款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0日,原告委托朋友黄醒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同意购买位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号楼××号房。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56.1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074元,总价228920元。双方约定签订协议书时先交购房定金10000元,2021年4月10日交清首期房款86120元(含定金10000元),其余购房款14...(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