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刘**、沈**与被告依安县联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依安联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依安联享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农业种植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给付原告秦*土地托管收益2634762.95元、给付原告刘**土地托管收益3007345元、给付原告沈**土地托管收益3185250元;2.要求以所欠土地托管收益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要求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致使原告多支付的担保费用损失67600元,其中秦*21680元、刘**22560元、沈**2336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秦*、刘**、沈**于2021年3月24日与被告依安联享公司签订《农业种植生产托管服务...(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