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邓**)、万*、张**、张*、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邓**(邓**)、万*、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邓**(邓**)、万*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49900元、利息139265.99元(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并按照年利率12.3%支付2021年11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张**、张*、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5日,被告邓**(邓**)、万*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向原告借款549900元,期限6个月(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年利率8.2%,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张**、张*、赵**为该笔贷款提供...(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