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违约金19032元(其他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从2023年4月29日计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5日至19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期均为一个月,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每天0.1%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
被告何**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梁*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单...(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