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与因被上诉人陆丰市博美镇蛟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美蛟溪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判决博美蛟溪村委会继续履行与林**之间签订的承包鱼塘养殖《合同书》;3.依法判决博美蛟溪村委会排除妨碍并清理其在承包鱼塘内倾倒的建筑垃圾;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博美蛟溪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上的“印章与博美镇蛟溪村民委员会当时使用的印章不同”及“无博美蛟溪村委会主任林来奎的签名”而否认该合同书的真实性,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签订承包鱼塘《合同书》,承包期限为40年,并加盖了被上诉人的公章,被上诉人作为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书》符合合同成立要素,依法成立。被上诉人提供了另一印章作为指证上诉人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理由,但并没有提供任何伪造证据,出现不同印章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使用多个印章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由被上诉人出具的2017年至2020年共四年的“承包金”收款收据,四份收据中能明显看出不同排版的印章,且其中2017、20...(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