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何**,被告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人身受害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05,080.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湖南怡雅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怡雅康物业公司派遣至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2022年7月21日晚,被告员工黄应征在工作过程中驾驶被告的车辆将正在工作的原告撞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被告处住院治疗。2022年11月22日,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预计后段医疗费为12,000元。原告伤后的损失被告未进行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辩称:1、答辩人认可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