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5383.22元(其中医疗费:970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12545元,住宿费25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1000元和残疾生活补助费:40500元(暂按照伤残十级计算);以上合计146883.22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右眼不适到被告处就诊,检查后确诊为视网膜脱落,主治医生告知需要手术治疗,2023年1月28日开始住院治疗,住院后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各项检查,2023年2月1日第一次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中途接打电话中断手术两次,后又因住院床位紧张在原告未恢复好的情况...(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