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李**于2019年7月25日在幽蘭觉瑜伽馆办理了三年期的健身卡,截止日期至2022年7月25日2020年3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签订《幽蘭觉瑜伽馆》经营合作协议,协议中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王**自2020年3月1日正式接手后,由被上诉人王**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及瑜伽馆中的所有事项全由被上诉人王**负责,与上诉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