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宇龙********与被告宁波市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达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宇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2153694元,2023年1月9日起按每月2601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被告因承建“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供货,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计价款21503914元(其中桩部分供应商砼3726965.5元,上部供应商砼17776948.5元)。按照合...(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