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蔡**、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立即归还借款51338元,利息72201元,合计123539元;2、从2023年6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1338元承担12.83%的利息到付清款为止;其中,2017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承担10万元18%24个月利息合计43200元;2019年12月15日到2020年8月15日承担51338元18%,8个月利息7392元;2020年8月15日到2023年6月15日承担51338元12.83%,3...(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