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没有超额向上诉人拨付工程款,是被上诉人方计算错误,不存在超额拨付的问题,反而被上诉人目前还尾欠上诉人楼房抵账工程款212,704.1元2.众信公司应给付田**三套楼房楼房优惠价格款26,700元,但结算时没有将充抵楼房优惠价格予以扣除导致计算严重错误。2015年5月22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众信公司承建的e区14、1**号楼外墙保温和质感漆工程承包给田**,用楼房充抵工程款,充抵的楼房价格比售楼价格优惠100元/m2。3.众信公司根本没有向田**拨付三套楼房。按2015年5月22日双方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众信公司应向拨付的房号分别是b6-2-201、b6-2-401、b6-2-302,但是众信公司没有经过田**同意擅自将b6-2-401出售给他人。4.e区**号楼众信公司还尾欠上诉人工程款88,560元,众信公司并没有向田**超额拨付工程款。5.56,643元已在田**在御河新城施工的质感漆施工费充抵,不属于多拨付的工程款。依据工程量确认单、御河新城算账明细、2016年6月15日众信公司出具的《御河新城e、b区地下室防水》拨款说明第三项,“此大厅如防水材料费及人工费不够用,田**在御河新城施工的质感漆施工费充抵。”二、一审法院计算账目严重错误,一审期间田**交整体证据,一审法院不允许整体提交,导致整体账目进行了片面计算,错误地认为有“超额拨付”。三、一审法院有选择性地接收证据,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实体权益,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本文书还有7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