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水支行)与被告梁*、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志伟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农行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三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0524.0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1日的利息8628.46元、罚息36.96元、复利102.6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83.5个基点计付利息,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冯**对被告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花园龙悦湖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及其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