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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吉*********、练**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桂01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被告答辩要点。

    毋米粥餐饮公司辩称:一、练光辉与毋米粥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毋米粥餐饮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练光辉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吉轩餐饮公司,而不是毋米粥餐饮公司。二、毋米粥餐饮公司为练光辉出具《收入证明》系应练光辉请求出具,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吉轩餐饮公司答辩称:同意毋米粥餐饮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练光辉答辩称:被告练光辉是与第三人毋米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吉轩餐饮公司的诉请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事实认定。

    2014年5月1日,练光辉(乙方)与吉轩餐饮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甲方安排乙方在毋米粥酒楼从事中厨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南宁市毋米粥酒楼,每月工资为21000元。之后,练光辉(乙方)与吉轩餐饮公司(甲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甲方安排乙方在毋米粥酒楼从事中厨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南宁市毋米粥酒楼,每月工资为25000元。...(本文书还有46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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