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福丹********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福丹********的法定代表人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福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7890元;2.被告用地的电费9600元;3.从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每日租赁费153元计算至被告清场后还房屋场地时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租赁原告位于五洞镇卧龙村6组厂房及场地,并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厂区公路边所有围墙内场地归被告使用;房屋底楼和**楼各一间,靠大门边,门卫室厨房以及现有设备在内归被告使用;...(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