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三人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人班村)因与被上诉人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人班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一是被上诉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并不属于三人班村的村民,被上诉人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才搬到三人班村委居住,但户口并未落到三人班村,因此,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并未分得水田45亩、旱田11亩,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家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分得了45亩水田11亩旱田不是事实,被上诉人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就搬到农场村居住并参与第一轮土地分配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应当分得承包田的认定是错误的。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上诉人家虽然在农场村居住,但是其并不是农场村建村时迁入的农户,而是建村后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搬到农场村的。所以对于农场村的建设没有出力没有贡献。当时农场村的土地是国家投资开垦的农田,当时叫机械化点,整个农场村就是在荒原上新建的村屯,虽然国家投资机械用于开垦农田,但是当年建村时从各地招来的农户均参加了土...(本文书还有5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