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栢万公司)诉被告周**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栢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栢万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4月7日签订的《房产抵押典当合同》及《房产抵押典当合同》保证金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当金50000元并支付综合费用1000元及2023年5月6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综合费用,综合费用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次日起至被告返还全部当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典当合同》及《房产抵押典当合同》保证金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