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天津自贸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4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原告就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双方另就涉案商铺燃气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商铺交工标准包含燃气。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2019年8月20日,原告取得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书。收房后,原告发现涉案商铺燃气外网尚未通过气源单位验收,不具备开通燃气的条件,不符合交工标准。此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