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潘**因给儿子办腻子粉加工厂经营所需,自2007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共计借款3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向曹**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借款人潘**”。上述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
被告潘**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本...(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