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8年3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78年11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公司)、石河子市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兵9001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兵08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6月2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错误。一、上诉人在...(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