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孙*于2019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账户转款1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但是是否偿还过借款我现在记不清了,庭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法院,如果我没在七日内书面回复法院,就可视为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于...(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