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与被上诉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支付拖车款13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2,460元、保全费1,65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吴**于2009年12月25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我拖车款134,000元,一审法院将吴**出具欠条后于2010年、2011年向我共计转账110,000元认定为偿还拖车款错误。2018年6月21日吴**在欠条上签名是对拖车款134,000元的再次确认。吴**提交2010年、2011年的转账记录,而第二次签名是在时隔7年之后的2018年6月21日。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在2018年6月21日签名时确认其欠我方拖车款134,000元。我在立案时,申请了诉讼保全,交纳了财产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一审法院对此驳回有...(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