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资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资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03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并未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按照约定退货退款。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
青岛资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共计17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青岛资运***********从青岛瑞辰*********处购买医疗设备及耗材一宗。因青岛资运****...(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