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变更):一、裁判被告曾**支付原告梁**赔偿款141171.67元。二、裁判被告曾**支付原告梁**利息1327.60元(利息自2022年1月23日起以尚欠借款为基数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3月3日为1171.67元,2022年3月4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5日为1327.6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71.67元,截止2022年5月5日尚余利息1327.60元未付)。三、裁判被告曾**支...(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