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日工资21,454.5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案件,判决书于2022年3月**日生效,劳动关系应当自2022年3月3日起恢复,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劳动关系恢复之前的工资。至于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3日的工资,原告已足额支付,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于*亦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