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未申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申合公司)与被告广西螺霸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霸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申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螺霸王*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申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螺霸王*司立即向未申合公司返还货款331200元;2、请求判令螺霸王*司立即向未申合公司赔偿货物外销出口差价123300元;3、请求判令螺霸王*司以应返还的货款331200元和外销出口差价123300元共计45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未申合公司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判令螺霸王*司承担未申合公司因货物无法送达向德国超市支付的违约金149141.69元;5、请求判令螺霸王*司向未申合公司赔偿出关费、海**、到港费等相关费用损失31161.24元;6、请求判令螺霸王*司赔偿未申合公司支付的仓储费198970.62元;7、请求判令螺霸王*司赔偿未申合公司支付的货物销毁费64808.08元;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螺霸王*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未申合公司与螺霸王*司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商品价格与包装、商品质量、争议解决管辖等作出详细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申合公司向螺霸王*司订购螺霸王*蛳粉共计1500箱出口至德国,螺师粉中的添加剂需要完全符合欧盟出口标准,该批螺师粉订购价格为331200元。合同签订后,未申...(本文书还有6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