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雪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4000元及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了2022年业务人员销售目标管理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云贵地区业务主管,负责原告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开发、商户选择、签订合同、发货,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14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张*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没有事实和法...(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