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5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朱**、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其与王**均是霍尔果斯能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且各自收购西葫芦籽后再出售给该公司,公司按股东各自收购的货出售后盈利再分红。其通过王**收购西葫芦籽,并给王**预付货款75.7万元。2020年9月12日的收条,收货人王**的名字是其书写,其收到该笔货,且该货款转账支付给了王**。2020年9月8日的收条,是王**收的货...(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