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立即向原告偿还赔偿款21803.71元及利息419.09元(自发生代偿之日起至诉讼之日止,以赔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编号:ilyzt2019xxxx的《人民币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被告向厦门银行借款48000元用于支付汽车租...(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