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张**与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马**、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黄**,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支**原告劳务报酬308132元;2.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利息共22083.41元(以年利率3.7%自2021年3月30日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合计22083.41元。剩余利息以年利率3.7%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第四被告马**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经人介绍,二原告来到马**为法人的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辰房地产公司)建筑工地打工,每人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内容为24小时看管工地,管理工地物料。2015年由于二原告在本地没有居住场所,便与马**进行协商,待旭辰海岸一期项目建成后,从被告旭辰房地产公司所属旭辰海岸建成房屋中购买。
一套...(本文书还有5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