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排水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约定,一审法院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确定管辖法院,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内容以及性质均仅包含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内容,不包含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内容,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提交答辩意见称,同意原审...(本文书还有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