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22)黑05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牛**,被上诉人高**、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22)黑05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上诉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上诉人在2021年10月就抵押担保合同效力起诉高庆军,经宝清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上诉人与高庆军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不...(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