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王**的损失为医疗费为6899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315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43719元(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135元)、误工费34048元、护理费15516.90元、鉴定费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5000元,合计288092.66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8000元,还应赔偿原告王**18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88092.66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的责任即44046.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