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市长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22)内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内052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明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王*的损失为399921.27元,同时也确定原告在判决前已向王*支付了63000元的事实。2.出示影像资料及图片光盘一份,证明现场存在漏电也是因漏电原因导致王*受伤,漏电位置在辛**后房檐下广电钢丝线与电力公司电线缠绕位置,同时证明电力公司线路安装施工存在问题。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科左中旗供电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跟我方没有关系;对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因为王*碰到的是电信线路,而电信线路是与广电线路相连,证明是由于广电线路的管理问题造成的;其二漏电位置的线路并不是电力公司的线路,也不能证明是电力公司施工安装,从图片中可以看出广电线路应...(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