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梧州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梧州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至2021年共四个月工资11400元(按照2850元/月计算,每年两个月,两年合计4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入职被告公**,从事水电工作。期间,被告于2019年和2020年底和原告各签了一份只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合同副本。被告没有和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不清楚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休息假期。故原告认为,原告入职4年期间,被告从来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辞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打卡照片,证明原告...(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