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告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恒汇中心)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诚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创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州恒汇中心上诉称,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2022)京03民初****号**案,常州恒汇中心与中诚创富公司就管辖法院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