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杨**,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办理原告房屋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14822.5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款40060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原告获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
旁的万和新城2期1-2-1701号房,该房总金额400608元。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3月28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