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陈**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以庭询谈话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陈**上诉请求:1.撤销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关于一审原告的主体问题。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与被上诉人的电话录音,被上诉人均表示与上诉人的借贷已经还清。又从上诉人提供的与案外人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剩余五万元借款属于案外人毛**的,并且该案外人已经向上诉人主张返还借款,同时上诉人李**已经向案外人支付了一万元本金,综上,案外人向上诉人主张借款已经通过上诉人的支付本金行为得到确认,且被上诉人对此知情。虽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但实际上...(本文书还有3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