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戚*因与被上诉人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通过网络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充气费20000元及人工费4000元部分;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关于充气费20000元及人工费4000元部分;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达成口头协议。事实上被上诉人邵**在看见上诉人戚*用自用的设备进行采摘操作作业时,主动询问要求购买,上诉人戚*没有同意。被上诉人邵**一再要求,上诉人戚*才同意给被上诉人邵**进行组装,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且在通话录音中上诉人戚*也同意返还被上诉人邵**货款,并不能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对于产生爆炸的原因未查明。无法确认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案发生的致损原因上诉人认定...(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